【案情】
某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稱其飲用從該區(qū)某街道一食品店購買的“趵突泉”牌白酒后身體出現不適,懷疑是假冒產品,要求食藥監(jiān)管部門進行查處。
該區(qū)局接到舉報后立即聯(lián)系了該品牌白酒生產廠家,共同奔赴舉報現場,并在現場發(fā)現標注生產日期“2016/10/08”的34度“趵突泉”牌白酒28瓶、標注生產日期“2016/08/19”的34度“趵突泉”牌白酒6瓶、標注生產日期“2016/09/16”的34度“趵突泉”牌白酒30瓶。經白酒生產廠家工作人員現場鑒定,上述產品系虛假標注該公司廠名、廠址、標簽、生產日期的假冒“趵突泉”白酒,并出具了《產品鑒定報告》及其他證明材料。根據廠家出具的價格證明,上述冒牌酒水貨值共計4032元。
【分歧】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對本案的管轄權以及如何定性處理,執(zhí)法人員產生了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冒牌白酒侵犯的是生產者的廠名、廠址、注冊商標專用權, 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商標法》及《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查處。
第二種意見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的規(guī)定,應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guī)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白酒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先將當事人經營的冒牌白酒依法送檢,如果經檢測上述冒牌白酒的質量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可以按照第二種意見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如果經檢測上述冒牌白酒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除根據第二種意見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外,還應當視檢測結果不合格情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相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合并處罰。
【評析】
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食藥監(jiān)管部門依法對經營冒牌酒水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并無不當。無論是《商標法》還是《產品質量法》,相對于《食品安全法》來講均為普通法,按照“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既然《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標簽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食藥監(jiān)管部門對于經營虛假標注他人廠名、廠址和標簽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罰于法有據,主體適格。
其次,對多種違法行為要合并處罰。食藥監(jiān)管部門對涉嫌經營冒牌白酒違法行為的處罰要層層辨析,對于同時違反多項規(guī)定的多個違法行為要合并處罰。本案中,當事人經營的冒牌白酒涉嫌標簽虛假,同時,白酒的質量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分別觸犯了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應當對兩種違法行為合并處罰。此外,《食品安全法》對標簽虛假標注行為和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不同。以本案為例,貨值金額同樣是4032元,前者只需“并處5000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后者則需“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若不對冒牌白酒進行檢驗而直接處罰,難免有避重就輕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