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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賣一瓶過期水被判賠五百元

   2018-01-19 中國江西網(wǎng)18280
核心提示:近日,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判決被告新余某商家(下稱被告)應退還原告李某某貨款1.1元,并賠償500元
      近日,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判決被告新余某商家(下稱被告)應退還原告李某某貨款1.1元,并賠償500元。
 
  2017年5月1日,原告在被告處購買冰露純凈水一瓶。該瓶冰露純凈水的生產(chǎn)日期為2016年4月13日的,保質期為一年。原告向被告反映情況,被告同意進行十倍賠償,原告認為賠償過低,協(xié)議不成。5月4日,原告到新余市渝水區(qū)消費者協(xié)會某分會進行投訴,雙方調解不成。7月12日,原告以在被告處購買的水已過保質期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出上述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屬買賣合同糾紛。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因此,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500元的訴請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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