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晚報訊 4月10日,記者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了解到,日前該局聯(lián)合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下發(fā)《關于進一步清理整治無證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通告》,嚴禁無證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業(yè)經營,已開業(yè)的,必須停止經營。
《通告》明確,凡在我市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向消費者提供就餐場所和服務的,必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業(yè)經營,已開業(yè)的,必須停止經營。
全市各級機關、在蘭各部門以及在甘有關企事業(yè)單位、建筑工地、各級各類學(院)校、托幼機構開辦食堂,必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未取得許可已開始從事供餐行為的,必須立即停止供應。全市餐飲服務單位凡未經許可,取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的,不得向企事業(yè)、學校等單位供餐。小飯桌開辦者必須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登記,未取得許可證或未經登記的,一律不得從事小飯桌經營活動。
場地或房屋出租者應當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承擔人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未經登記備案的將依照規(guī)定處以月租金五倍以下罰款,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