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病死豬,不經(jīng)檢驗檢疫私自屠宰出售。近日,經(jīng)山東省諸城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諸城市人民法院對楊某、張某、王某等三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作出判決,楊某等三人被判決支付其銷售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131600元,并在主流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諸城市檢察院訴訟請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2015年以來,楊某在諸城市舜王街道、相州鎮(zhèn)等地從劉某等29名養(yǎng)殖戶收購病死豬26頭,未經(jīng)檢驗檢疫私自屠宰后,出售給張某、王某等人,由他們在集市上銷售。楊某等三人的行為不但觸犯了刑法,還侵犯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018年4月10日,諸城市檢察院民行部門在接到公訴部門移送的楊某等三人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的線索后,對該案依法進行了審查,認為符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于同日立案。2018年5月11日,經(jīng)山東省檢察院批準,諸城市檢察院向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諸城市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人,切實履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監(jiān)督職能,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既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又追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權責任,加大打擊違法行為力度,加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達到了辦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維護了民生民利,確保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