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qū)人民法院宣判兩起涉及野生動物的案件,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三個月、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其中一人被并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遲某攜帶頭燈、音箱、網兜等工具多次至南京市溧水區(qū)石湫街道上方村小茅山、韓家村的農田里,采用夜間照明的方法獵捕野生動物,共捕獲野雞6只,其中3只已被食用,剩余3只經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雉雞,屬于“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間,被告人孔某明知尹某(已判刑)所售野雞、野兔、野鴨是非法狩獵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購用于飯店經營,共花費人民幣10975元收購野生動物約85只。經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動物均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遲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孔某明知涉案野生動物是他人非法狩獵所得仍予以收購,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被告人遲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被告人孔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均認罪認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