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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宣判三起有毒有害食品案 7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

   2014-03-20 人民法院報2080
核心提示:  近日,合肥鐵路運輸法院集中審理了3起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并當庭作出宣判,以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
   近日,合肥鐵路運輸法院集中審理了3起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并當庭作出宣判,以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7名被告人九個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6萬元至18萬元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間,被告人張明輝制作虛假的食品生產(chǎn)許可證和食品衛(wèi)生許可證,組織被告人韓紀英、丁雷雷、杜東海等人將購買的無生產(chǎn)廠家、無生產(chǎn)日期、無產(chǎn)品合格證的魚肚、牛耳朵、海參等干貨進行簡單的冷水浸泡、開水燒煮、晾曬、切割后,加工成魚肚片、牛耳絲(鹿耳絲)、海參絲、海參塊等,通過中鐵快運多次將以上未經(jīng)檢驗合格,且未在包裝上標明食品的生產(chǎn)日期及名稱等內(nèi)容的物品銷往全國各地賓館、酒店。

  2013年間,被告人周安領(lǐng)、潘秀華在無營業(yè)執(zhí)照、衛(wèi)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市場購買大量豬皮,在家中加工皮絲。二人在對豬皮進行清洗、燒煮過程中使用雙氧水、洗衣粉進行去污、消毒,并使用硫磺對加工好的皮絲進行熏烤,使其賣相更佳。周安領(lǐng)將成品皮絲銷售至阜陽市及周邊的十多家酒店。

  2012年8月至2013年,被告人連清在沒有取得食品生產(chǎn)許可證和食品衛(wèi)生許可證的情況下,生產(chǎn)、銷售魚肚、海參。在采購食品原料過程中,未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對魚肚、海參進行檢驗。經(jīng)冷水浸泡、開水燒煮、切割后,將采購的魚肚、海參加工成魚肚片、海參絲,在銷售前未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魚肚片、海參絲進行檢驗,并且未在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chǎn)日期等內(nèi)容。2013年間,連清將其加工的魚肚、海參絲分別銷售給范某等人,銷售金額達8萬余元。

  據(jù)該案審判長郭洪波介紹,用中鐵快運等隱蔽方式通過鐵路將不合格甚至是有毒有害食品發(fā)往全國各地,是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中的新型案例,其審理結(jié)果有很強的借鑒意義。而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對于鐵路運輸法院是新領(lǐng)域,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為此組織了上海、杭州、南京、徐州等鐵路運輸法院的法官赴庭審現(xiàn)場進行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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