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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10人非法交易、殺害珍貴野生動物及制品被訴

   2020-03-09 浙江檢察網4400
  浙江檢察網新昌訊 3月4日,新昌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孟某彬、寧某等10人分別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向新昌縣法院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以來,被告人孟某彬從當地集市及蔡某焦(另案處理)處非法收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貓頭鷹7只(其中孟某彬殺害2只),貓頭鷹制品4件,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鸮形目小鷹1只,國家一級保護動物金雕5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禿鷲1只,禿鷲制品4件,轉售給被告人林某鶴、潘某鋒、寧某、祝某、朱某杰等人,部分用于食用。
 
  被告人孟某彬從浙江、陜西、河北等地非法收購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綠孔雀2只,人工馴養(yǎng)的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鴛鴦10只,用于個人觀賞戲玩。被告人寧某從沈陽、哈爾濱、大連等地的集市非法收購北山羊角、熊牙等各類國家一級或二級保護動物的制品共計25件,用于制作動物標本。
 
  被告人馬某從當地集市非法收購國家一級或二級保護動物熊科制品熊牙2顆,通過微信朋友圈出售給被告人趙某元,趙又轉售給潘某鋒,潘又分別出售給被告人陶某順、丁某挺,其中趙、潘二人從中獲利。被告人潘某鋒通過微信朋友圈從他人處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中保護動物大穿山甲制品2件,后其出售給陶某順,用于辟邪。
 
  新昌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孟某彬、寧某等10人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被告人孟某彬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遂依法向新昌縣法院提起公訴。
 
  鑒于本案被告人之間跨省交易、作案手段隱秘、案情錯綜復雜,新昌縣檢察院在提前介入階段積極與公安機關共同研判案件的管轄權、取證方向、證據標準,固定關鍵證據,瓦解了以被告人孟某彬為主的野生動物交易鏈。隨后的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階段,在市檢察院的多次業(yè)務指導下,理清犯罪脈絡、數額和情節(jié)認定等問題,確保案件順利起訴。疫情防控特殊期間,全程采用“非接觸式”辦案模式,切實保障案件質量和效率。
 
  檢察機關已對本案啟動民事公益訴訟訴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滿,在沒有相關機關或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將要求孟某彬等人依法承擔侵害野生動物自然資源的民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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