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上午,備受矚目的中國葡萄酒第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方中糧酒業(yè)有限公司、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煙臺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和中糧長城葡萄酒煙臺公司4家企業(yè),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告上法庭,認為其作出的“解百納”為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裁定在程序和事實上均存在問題,要求撤銷該裁定。
此次開庭中,張裕公司作為第三人,也參加了庭審。
本案是以商評委為被告的行政案件,因此庭審中主要圍繞兩方面展開:一是商評委作出裁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商評委作出裁定在實體認定方面是否有根據(jù)。
雙方在質(zhì)證過程中圍繞的焦點問題仍是對“解百納”應(yīng)如何認定。原告方的四家企業(yè)認為“解百納”是釀造葡萄酒所用葡萄的通用名稱(特指某種釀酒原料),并不能夠被注冊為商標使用。因此,商評委將“解百納”裁定為張裕公司注冊商標是錯誤的。
商評委方面表示,“解百納”并不特指某一類釀酒用葡萄,中文許多文獻中也并未將“解百納”作為與某葡萄品系惟一對應(yīng)名稱使用;“解百納”并非是葡萄品種通用名稱。
除此之外,原告方4家公司對商評委的評審程序和依據(jù)提出質(zhì)疑,認為商評委只采信對第三人有利的文件,從而認定“解百納”具有商標的顯著特征,存在漏審和認定錯誤的嫌疑。
此次開庭并未就商評委裁定是否有效作出明確判定,“解百納”歸屬問題尚無定論。